近些年,隨著人們對商標權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優質商標資源也日益緊缺,再加上商標注冊耗時長且有一定概率的駁回風險,因此很多人選擇直接購買商標,商標轉讓成為商標權獲取的一種重要方式。
可以轉讓的商標有兩類:一種是注冊商標,另一種是商標注冊申請,即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辦理轉讓或者移轉。
“商標注冊申請”的轉讓與“注冊商標”的轉讓雖然申辦手續幾乎完全相同,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注冊商標”轉讓的是該商標的所有權和專用權,而“商標注冊申請”轉讓的只是該商標申請的資格和優先權,該“商標注冊申請”是否能被核準注冊尚無定論,仍需經過國家商標局的實質性審查和初審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才能確定。
因此“商標注冊申請”的轉讓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但卻能以一個較低的價格搶占一個優先的時機。下面讓我們看看商標轉讓的5大陷阱,一起避免踩坑!
第一大陷阱:這些可能是無效商標
(1)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申請注冊;
(2)使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申請注冊;
(3)使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三維標志申請注冊;
(4)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申請注冊;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
(5)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以上情形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
(6)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
(7)申請商標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8)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如果商標有以上情形,那即使這個商標再有潛力也最好不要購買,因為這樣的商標隨時可能被無效,不僅容易花冤枉錢,還將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
第二大陷阱:這些商標可能會被撤銷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4)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如果有這些情形,就要慎重考慮是否購買了。這些情形可能會造成商標的瑕疵,影響該商標的價值。如果商標存在諸如權屬爭議、撤銷注冊或無效宣告等爭議,則對方將來完全可能失去對交易商標的所有權,甚至交易商標的注冊或因撤銷與無效而不復存在。
第三大陷阱:相似商標未一并轉讓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有些商標為了防止別人注冊相似商標,會在自己注冊很多相似商標,比如 “娃哈哈”就圍繞著“娃哈哈”注冊了“哈娃娃”、“哈娃哈”、“哈哈娃”等類似商標,假如要轉讓“娃哈哈”,那么圍繞著它相類似的商標要一并轉讓。如果沒有一并轉讓,可能導致轉讓行為失敗。
第四大陷阱:商標超期未續展
商標權有期限,在訂立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之前應先審查作為合同標的的商標專用權是否還在其有效期內,有效期還有多長,是否辦理了注冊商標續展手續等,防止某些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等將未續展已不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即沒有專用權的商標通過拍賣的方式轉讓給他人使用,欺騙對方。
第五大陷阱:商標已被質押或許可等
待轉讓的商標是否已被設置了負擔,如有的準備轉讓的商標已經被商標權利人設置了質押、或者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標主管機關備案登記)或者已經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等。
注冊商標在轉讓前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轉讓前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否則商標局將會駁回其轉讓申請。注冊商標轉讓后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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