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精特新企業
“專精特新”,是指企業具有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的發展特征。通過引導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活力和發展動力,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并以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為基礎,在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藝和產業技術基礎等領域,培育一批主營業務突出、競爭力強、成長性好的專精特新“小巨人”,引導成長為制造業單項冠軍。
“專”是指采用專項技術或工藝通過專業化生產制造的專用性強、專業特點明顯、市場專業性強的產品。其主要特征是產品用途的專門性、生產工藝的專業性、技術的專有性和產品在細分市場中具有專業化發展優勢。
“精”是指采用先進適用技術或工藝,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細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過精細化管理,精心設計生產的精良產品。其主要特征是產品的精致性、工藝技術的精深性和企業的精細化管理。
“特”是指采用獨特的工藝、技術、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產的,具有地域特點或具有特殊功能的產品。其主要特征是產品或服務的特色化。
“新”是指依靠自主創新、轉化科技成果、聯合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式研制生產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其主要特征是產品(技術)的創新性、先進性,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較高的附加值和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截至2024年,中國已累計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12.4萬家,其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1.2萬家。
培育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注冊登記、連續經營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小企業,且屬于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或重點培育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其他創新能力強、市場競爭優勢突出的中小企業。
2.堅持專業化發展戰略,長期專注并深耕于產業鏈某一環節或某一產品,能為大企業、大項目提供關鍵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產品,或直接面向市場并具有競爭優勢的自有品牌產品。
3.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市場營銷、內部管理等方面不斷創新并取得比較顯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廣價值。
4.重視并實施長期發展戰略,公司治理規范、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生產技術、工藝及產品質量性能國內領先,注重綠色發展,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有較好的品牌影響力,具備發展成為相關領域國際知名企業的潛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被推薦: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近三年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稅或其他違法違規、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專項條件。
1.經濟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達到5%以上,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2.專業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3年及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達70%以上;主導產品在細分市場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國內細分行業中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3.創新能力。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下同)2項或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5項及以上;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設立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供應鏈管理等環節,至少1項核心業務采用信息系統支撐。
4.經營管理。企業擁有自主品牌;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生產執行國際、國內、行業標準,或是產品通過發達國家和地區產品認證(國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
(三)分類條件。
1.上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3%。
2.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含)—1億元(不含),且近2年研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6%。
3.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足5000萬元,同時滿足近2年內新增股權融資額(實繳)8000萬元(含)以上,且研發投入經費3000萬元(含)以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50%(含)以上,創新成果屬于本通知“二、重點領域”細分行業關鍵技術,并有重大突破。
隱形冠軍企業
隱形冠軍是指長期專注于某一細分行業產品的研發、生產和經營,具有較高市場份額的中小企業。它們通常不為公眾所熟知,但在細分市場上占據絕大部分份額,其產品、服務很難被模仿和超越。
申報條件:登記注冊,成立3年以上,無重大安全生產、質量、環保事故發生和不良誠信記錄。年企業營業收入應在1000萬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銷售收入增長率高于10%,利稅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10%,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 主導產品在細分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前10位,且全省前3位。采用獨特的工藝、技術、配方或特殊原料進行生產(或提供特色化的銷售服務),企業細分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內同類產品的領先水平(不同區域細則要求會有差別)。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有助于:
1.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2.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可以提高企業美譽度,說明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3.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a.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10%,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
b.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4.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時的重要條件。
5.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政企采購優先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6.新三板上市加分
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可以在新三板上市過程中加分。
其他
申辦瞪羚企業、政府專項資金必備的前提資質。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8%的部分,準許稅前扣除。
銀行收緊貸款政策時,高新企業可申辦無抵押信用貸款。
評分標準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30分
企業擁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含商標)。
說明
1.由專家對企業申報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進行評判。
2.同一知識產權在國內外的申請、登記只記為一項。
3.若知識產權的創造人與知識產權權屬人分離,在計算知識產權數量時可分別計算。
4.專利以獲得授權證書為準。
5.企業不具備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須要有6個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者1個發明專利或者6個實用新型專利。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分
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需五項以上
說明
1.同一科學技術成果(專利、版權、技術使用許可證、注冊的軟件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國內外的申請只記為一項。
2.購入或出售技術成果以正式技術合同為準。
3.此項評價可計入技術訣竅,但價值較小的不算在內。從產品或工藝的改進表現來評價技術訣竅等的價值大小(企業可以不披露具體內容)。
4.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須要有12個技術開發合同或者12個技術服務合同或者12個銷售合同(分別針對不同產品)
說明
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
(2)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
(3)開展了產學研合作的研發活動;
(4)設有研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設施和設備;
(5)建立了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
注:以上五個小項全部齊全后,才能拿到20分
說明
成長性指標 20分
此項指標是對反映企業經營績效的總資產增長率和銷售增長率的評價(各占10分),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總資產增長率=1/2 (第二年總資產額÷第一年總資產額+第三年總資產額÷第二年總資產額)——1。
銷售增長率=1/2 (第二年銷售額÷第一年銷售額+第三年銷售額÷第二年銷售額)——1;
注:總資產和銷售每年是遞增的,才能達到最高20分
認定條件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月聯合發布了修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如下: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