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保健品品牌Swisse斯維詩再陷商標紛爭。
因認為訴爭商標“SWISSE”與瑞士聯邦的英文國名“Swiss”構成近似,違反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規定,經第三人廣東某醫藥健康產品有限公司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該商標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
為此,Swisse斯維詩品牌所有者健合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合香港”)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商標無效宣告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據了解,2024年8月及9月,該案件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兩度開庭審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書顯示,此次案件訴爭商標為英文字母大寫的“SWISSE”,由原告健合香港于2012年申請,2014年注冊公告,核定使用商品為維生素制劑、護膚藥劑、營養補充劑、醫用營養食物等第5類商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此案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即“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對此,健合香港訴稱,訴爭商標“SWISSE”并非瑞士聯邦的英文國名,且企業已取得瑞士聯邦政府同意,由瑞士聯邦知識產權局向健合香港出具《關于瑞士的國家名稱作為商標或商標元素注冊的意向書》(簡稱《意向書》)。
2024年9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下達行政判決書表示,訴爭商標“SWISSE”與“Swiss”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均較為接近,故訴爭商標與瑞士聯邦的英文國名構成近似,同時從健合香港提交的《意向書》中無法延伸解讀出瑞士聯邦知識產權局同意健合香港將“SWISSE”作為商標使用、注冊商標,訴爭商標應當予以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