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正當競爭”,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定義,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商品假冒行為。
它是指經營者采取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詆毀、貶低,以削弱其競爭實力的行為。
商品假冒行為包括商品主體混同行為與商品虛假標示行為。
(一)商品主體混同行為表現為三種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二)商品虛假標示行為,也表現為三種情形:
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2、偽造產地,對商品原產地、商品來源或出處進行虛假表示;
3、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虛假宣傳行為。
它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三、侵犯商業秘密。
關于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各國采取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制定單行法,有的規定在不正當競爭法中,有的適用一般侵權行為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四、商業誹謗行為
它包括商品主體混同行為與商品虛假標示行為。前者指不正當利用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致使其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發生混淆。后者指在商品的質量及榮譽、產地等等方面作不真實的標注,致使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發生誤認